各司法所(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派驻调解工作室: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疑难复杂纠纷人民调解全流程风险防范,着力破解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不足、条款合规性欠缺、履行难和易反弹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疑难复杂纠纷化解质效,现就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扎实推进疑难复杂纠纷实质化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疑难复杂纠纷实质化解为核心目标,统筹整合调解、法治、心理第三方专业力量,构建事前风险预判、事中全程管控、事后跟进延伸的全链条人民调解风险防范体系,切实筑牢矛盾化解防线,确保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二、具体举措
从法律顾问审核、心理疏导干预、协议履约担保、履约闭环回访、法定救济引导、基层风险防治六个维度,全面建立健全疑难复杂纠纷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解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支撑优势,对疑难复杂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严格把关,确保协议合法合规、权责清晰、具备可履行性,从源头防范人民调解协议法律风险。
1.审核主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案件,由本村(社区)法律顾问负责审核;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由本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由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业务主管单位法律顾问联合审核。
2.审核范围。重点审核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确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审核条款合理性。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核协议可履行性,保证条款表述具体、语义明确、无歧义,具备落地执行条件。
3.审核流程。调解员形成调解协议草案及相关案件材料后,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调解协议审核意见》。协议需修改的,由调解员结合审核意见与当事人沟通调整,修改完成后再次报审,直至审核通过。法律顾问审核材料随调解卷宗一并归档留存。紧急处置的矛盾纠纷,法律顾问需在第一时间完成审核,可采取先口头沟通审核、后补相关审核文书的方式进行。鼓励法律顾问现场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解,进行调解协议现场审核;支持搭建线上审核通道,提升审核效率。
4.审核责任。法律顾问需对出具审核意见的专业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及时向所属司法所或市司法局报告。法律顾问对调解组织审核请求不响应或响应不及时的,纳入法律顾问日常履职评价和年度工作评估内容。
(二)建立特殊纠纷心理辅导机制。针对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情绪失控、心理失衡、存在过激言论或极端行为倾向和涉精神障碍患者的疑难复杂纠纷,在调解前期或调解过程中引入专业心理辅导服务,精准研判当事人精神状态,疏导负面情绪、化解心理症结。
1.力量统筹。由市司法局联合同级综治中心,统筹巡回调解专家库专业心理咨询师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2.介入流程。调解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情绪异常、心理失衡的,根据需要启动心理辅导程序,填写《心理辅导申请单》报送市司法局或同级综治中心,由其统筹安排心理咨询师介入。辅导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产生抵触情绪的前提下,通过面谈、电话沟通等直接方式,或以调解员身份参与谈话、调解等间接方式开展情绪安抚与心理疏导,同步形成《心理状态研判报告》,为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发现当事人存在严重心理危机、有极端行为苗头的,第一时间向调解组织及属地司法所报备,协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3.巩固跟进。调解工作结束后,对仍存在心理困扰的当事人,由心理辅导人员按需开展后续回访疏导,巩固疏导成效,防范矛盾反复、问题反弹。
(三)建立调解协议履约担保机制。针对分期履行、大额款项赔付、当事人履约能力偏弱、人员异地流动、双方信任度低、矛盾存在反复可能等情形的疑难复杂纠纷。推行履约担保制度,强化调解协议约束力,提升调解协议履行率。
1.办理流程。调解协商阶段,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履约担保相关权利与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强制要求设立担保。可采取第三方保证、动产/不动产抵押、履约保证金代管三种担保形式,在协议中明确担保范围、履约时限、代偿责任、违约处置方式等内容,同步签订担保承诺书、制作担保物清单,完善签名、捺印、备案等手续。
2.动态管理。对设立履约担保的案件单独建立专项台账,实行一案一档、专人管护。动态核查担保物权属状态、担保人履约代偿能力,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台账化管理,严防担保资产流失、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
3.后续处置。协议全部正常履行完毕后,及时办理解除担保、退还保证金、返还担保凭证等手续。对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拒不履行协议的,督促担保人依法履行代偿责任或处置担保物;仍无法化解争议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维权。
(四)健全调解协议履约回访机制。坚持“调解不止于签约”,压实调解组织督促协议履行的法定职责,对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延期履行、附条件履行等未即时履行的疑难复杂纠纷,健全履约回访机制,及时处置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新问题。一般纠纷仍按照常规回访方式进行。
1.回访主体。由案件承办调解员牵头开展回访工作,涉及村(社区)的,联合村干部、网格员协同跟进。
2.回访节点。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回访,掌握当事人履约意愿及初期履行情况;在履约期限过半时开展跟踪回访,跟进整体进度,协助化解履约难题;在履约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销号回访,最终确认协议履行完毕。对履约意愿不强、违约风险较高的案件,适当加密回访频次。
3.处置办法。回访情况详细记入《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统一装订入卷。对积极履约的当事人予以肯定引导;对存在实际履约困难的,协助双方协商调整履约方案;对拒不履行协议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渠道。
(五)健全法定救济途径引导机制。针对调解未达成协议、协议履行出现分歧、纠纷化解后反复反弹的疑难复杂纠纷,依法履行救济指引职责,避免矛盾久拖不决、上行激化。
1.书面告知。调解组织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救济途径指引书》,清晰告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合法维权渠道。
2.分类引导。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引导申请劳动仲裁,涉行政事项引导申请行政复议,杜绝笼统指引、简单敷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同步告知申请方式,并协助对接相关帮扶资源。
3.衔接复盘。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规范归档,需移送法院、仲裁机构的,依规做好流程衔接。针对反复性纠纷逐一剖析成因,梳理共性问题,优化同类纠纷调解思路与风险预判举措。
(六)健全基层风险防治机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直面群众的优势,主动排查基层治理短板、行业监管漏洞,以个案排查带动共性问题整治,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1.排查梳理。调解员在纠纷调解全过程中,同步排查背后潜藏的基层治理短板、行业监管漏洞、政策落地偏差、群众法治意识薄弱等深层次问题。
2.整理报送。对排查发现的突出治理问题,填写《人民调解社会治理建议表》,明确问题表现、成因分析、整改建议及责任单位,经属地司法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
3.督促处置。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社会治理建议表》进行分类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
三、相关要求
(一)树牢风险防控意识,健全全链条工作体系。各调解组织要充分认清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易激化的新形势,深刻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风险防范机制对提升调解质效、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过程、全链条风险防控理念,将风险防范要求贯穿纠纷受理、调解协商、协议签订、履约回访各个环节,构建风险预判、调解化解、过程管控、回访巩固、治理延伸的完整工作闭环,持续提升疑难复杂纠纷实质化解率和协议自动履约率。
(二)压实层级工作责任,强化业务指导培训。市司法局建立分层分类常态化培训机制,面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等群体,系统开展政策解读、文书使用、卷宗规范、风险识别等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工作标准和操作规则。各司法所(办)履行属地统筹、日常监管主体责任,抓好辖区风险防范机制落地执行,常态化下沉区域内行业专业领域、村(社区)一线,开展面对面实操指导。各村(社区)、镇(街道)法律顾问要切实履行专业审核职责,严守法律底线,精准出具审核意见,以专业支撑保障调解工作合法规范。
(三)坚持分类甄别适用,规范机制落地执行。各调解组织要精准研判疑难复杂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视情选择适用调解协议法律顾问审核、特殊纠纷心理辅导、调解协议履约担保三项机制,普遍适用协议履约回访、法定救济途径引导、基层风险防治三项机制,做到程序到位、材料齐全、管控有力。对于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根据需要参考适用相关机制。
附件:1.调解协议审核意见(模板)
2.心理辅导申请单(模板)
3.心理状态研判报告(模板)
4.法定救济途径指引书(模板)
5.人民调解社会治理建议表(模板)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