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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731/2026-00003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6-07-10
2026-07-10
 张财综〔2026〕8号
有效

关于公布2025年张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张财综〔2026〕8号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6〕9号)和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5年苏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6〕13号),结合张家港市实际执行情况,我们编制了《2025年张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张家港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

二、2026年1月1日起,我市相关部门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相关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6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张家港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苏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张财综〔20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5年张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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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张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7项)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为3-40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苏财综〔2016〕20号

农村居民规定标准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公益性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免

2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财税〔2023〕9号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23〕62号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2400元/亩。

扣除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

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2021年第7号公告,苏政规〔2023〕1号,财税〔2025〕7号,苏财综〔2025〕10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

教育费附加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教育费附加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7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号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

地方教育附加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与市县分成,5%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95%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7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省集中市县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财税〔2017〕18号,苏财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国发〔1998〕34号,国发〔2002〕20号,财综函〔2002〕3号,国发〔2007〕24号,国发〔2013〕25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财综〔2015〕57号,财综〔2016〕11号,国办发〔2020〕23号,国办发〔2021〕22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财政部公告2026年第7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继续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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