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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32000/2024-00006
部门文件
劳动就业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20
2024-01-20
张人社发〔2024〕4号
有效
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ZT0202-2024-000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张人社发〔2024〕4号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街道社会事业办,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24〕3号)精神,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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