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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774/2026-00035
部门文件
行业管理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31
2026-07-31
张住建发〔2026〕28号
有效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执法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住建发〔2026〕28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执法联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执法联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规范住建领域行政执法流程,提升执法司法质效,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联动工作若干规定》(苏建稽〔2022〕112号)、《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执法联动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关于住建局行政执法流程调整工作方案(试行)》一年来的运行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行政执法全链条标准化管理要求,健全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构建权责明晰、运转顺畅、长效稳定的“监管取证固证—线索移送交办—立案查办处罚—整改跟踪销号”一体化闭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全局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住建领域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执法联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行政执法联动流程

(一)案件移送

监管机构移送案件:监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时,应当立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详见附件2第五条,附件3第六条),证据中的调查(询问)笔录由监管保障科协助监管机构完成。线索属于本监管机构权责清单事项的,经监管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批,将《案件移送单》及证据材料移送行政执法科;线索属于其他监管机构权责清单事项的,经本监管机构负责人签批,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至对应监管机构。

外部移送案件:其他部门案件,经局领导签批后移送行政执法科。行政执法科指派相关监管机构或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监管机构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行政执法科。

联合检查移送案件:联合检查中发现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监管机构分别收集各自权责范围内的证据材料,涉及多部门共用证据,由参与检查的行政执法科或监管保障科执法人员统一汇总,整体移送行政执法科。  

事故案件:监管机构发现事故线索并通知行政执法科后,行政执法科或监管保障科执法人员应赶赴现场,会同监管机构联合开展取证工作。现场证据由监管机构整理归集,经监管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移送行政执法科。

(二)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审查:《案件移送单》及证据材料经行政执法科登记接收,会监管保障科受理核查。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执法科应告知监管机构并说明理由。对受理后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监管机构应当配合。违法行为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由监管机构组织认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行政执法科牵头组织监管机构联合会办。

案件审理与文书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科会同监管保障科开展案件全过程审核,统筹推进案件处置全流程工作,具体包括填制案件受理表、立案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制作法制审核表;组织案件集体讨论会并形成讨论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完成文书送达。

信息系统操作:行政执法科会同监管保障科按省住建厅要求,完成“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全流程线上审批。

(三)案件反馈、整改及结案

案件反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法科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反馈。

案件整改: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整改督促责任,监督当事人落实整改要求。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监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反馈行政执法科。

案件结案: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后,由行政执法科会同监管保障科完成结案流程,并对案卷质量复核,确保案件资料完整、符合存档标准。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在“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完成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强制执行与法律程序:对未按期履行罚款缴款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执法科依法进行催告催缴,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案件涉及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科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做好相关工作。

(四)其他工作

行政执法科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数据上报,配合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会同监管保障科动态梳理住建领域新增、修改、废除的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内容,撰写典型案例、执法信息,常态化开展“办一案,助一企”、指导被处罚企业信用修复等服务活动。监管机构在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困难的,行政执法科和监管保障科应积极指导。

三、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科会同监管保障科定期对全局各监管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与实操演练。全体执法人员在熟练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强化执法程序规范、违法证据采集固定等实操技能学习,持续提升一线调查取证、案件处置专业能力。

四、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住建局行政执法流程调整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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