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再生水配置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根据《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推进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现状条件与发展需求,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配置管理、促进配置利用、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坚持节水优先,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将再生水利用作为节水开源的重要内容,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面系统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
目标管理、应用尽用。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各区镇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年度目标,强化目标监督管理,严格计划用水、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评价和节水“三同时”管理,促进再生水应用尽用。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利用条件等差异,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配置方案,实行按需定供、按用定质。
政策激励、市场驱动。完善再生水利用激励与保障政策,深化推进用水权改革,发挥“水权贷”“节水贷”等绿色金融服务作用,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发挥市场在再生水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完善再生水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再生水市场化交易。
(三)配置领域
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河湖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服务业、农业等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四)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再生水利用量超过4245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超过31%,再生水配置利用能力持续增强,初步建立再生水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适用成熟的再生水配置利用模式,全社会对再生水接受程度明显提高。到2035年,形成经济、高效、系统、安全的再生水利用格局。
二、配置利用
(一)完善配置体系。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再生水用水指标纳入用水指标集中池统一管理,并探索将再生水纳入水预算管理。
(二)实行目标管理。将再生水利用量纳入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体系,按年度下达各区镇再生水最低利用量目标,对各区镇实际完成情况定期进行复核。
(三)纳入用水计划。将再生水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按计划可以利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或未达到再生水用水计划最低要求的,视情况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资源的计划用水指标。
(四)严格论证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时,严格论证再生水利用的政策符合性及利用规模、方式、对象等的合理性,科学制定再生水利用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严格落实再生水利用措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严格控制其新增取水许可。
(五)规范建设设计。污水再生利用应满足《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和《水回用导则》的相关要求。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交叉连接。
(六)加强运营管理。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网维护,确保运行安全;加强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水量监测和水质检测,建立统计台账,按时向市水务局报送水量、水质等相关数据。
(七)提高风险防控。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相关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报备。
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与再生水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制定应急预案。
(八)健全数据统计。再生水用户应建立健全再生水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再生水利用数据和报表,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九)加强政策奖励。对区镇年内新增再生水用量成效显著的,给予当年相应用水总量奖励指标;对利用再生水源水量占总用水量30%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适当增加系数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取用水单位申请新增利用再生水的,暂不缴纳用水指标费用。
对利用再生水的单位开展相关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再生水生产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现有国家、省、苏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开发利用项目择优申报省水利厅水效提升项目、水利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储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市水务局应严格履行指导再生水开发利用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积极发挥节约用水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与发改、资规、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水务环保集团的协调配合,促进再生水开发利用。
(二)提高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开展再生水利用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动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再生水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利用经营活动。
(三)完善计量监测。加强再生水计量监测,完善再生水利用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将再生水利用量纳入张家港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平台数据报送范围。加强跨部门计量统计协作,建立数据要素共享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将再生水利用纳入节水系列宣传活动,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增强利用的自觉性,形成再生水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张家港市水务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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