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报送的《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区块扩展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修编)》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548号)以及《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区块扩展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修编)》(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本报告服务期确定为自评估报告批复之日至2030年,如服务期满后或服务期内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你单位应组织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或重编。
二、同意《评估报告》的区域防治范围,根据各单元控制性详规成果,总面积15391.34公顷。
三、你单位应按照《评估报告》内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做好土石方综合利用、土石方中转场的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督查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30日内将负责机构和责任人名单报张家港市水务局备案。
(二)统一开展监测。负责开展区域内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按要求制定区域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方案,定期向张家港市水务局报送监测成果。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30日内将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方案报送张家港市水务局。
(三)加强成果应用。对满足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诺制管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报水土保持报告表,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特此批复。
张家港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