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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55932/2023-00023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商务局
2023-11-23
2023-11-23
张商发[2023]126号
有效

张商发[2023]126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商发[2023]126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张家港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张家港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张家港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具体如下:

一、方式途径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的举报,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予以处置。市商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渠道。

二、受理范围

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市商务局制定的下列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以市商务局名义单独制定的政策措施;

(二)牵头会同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

(三)起草的政府政策措施。

三、受理程序

(一)反映或者举报人应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反映或者举报。反映或者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反映、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对匿名反映或者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反映或者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反映或者举报人。实名反映或者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不同反映或者举报人反映或者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反映或者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反映、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2.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3.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4.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5.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6.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反映或者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实名反映或者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四、核查程序

(一)收到反映或者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向起草部门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附件3),起草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被反映或者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二)受理的反映或者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反映或者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起草部门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答复代拟稿;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文本;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已受理的反映或者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反映或者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反映或者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应当及时向反映或者举报人反馈。实名反映或者举报人要求书面反馈的,应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4)。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5.《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的通告》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______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受理。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__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相关举报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五)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

     ______(政策制定科室):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关于你科室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现已核查受理。为对举报内容予以进一步核实,请你科室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我局书面答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举报政策措施的文本;

二、被举报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

通知书

______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现将

相关结果反馈如下: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5

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的通告

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政策透明度,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我单位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二、受理方式和要求

我单位通过来电、书信等方式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举报应提供以下内容: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提倡实名举报,我单位将为举报人保密。

三、举报受理渠道

举报电话:0512-58696330;

来信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109号。

                                    张家港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3日


张商发[2023]126号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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