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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14462/2025-00011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06
2025-09-06
张卫健规字〔2025〕1号
有效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张卫健规字〔2025〕1号

市四院,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

现将《张家港市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张家港市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全市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心理服务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创办与运营,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原国家卫计委等22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张家港市域范围内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但不得超过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业务管理范畴。

第三条机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成立基层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率达100%。提倡机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强化党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基本资质要求:

(一)注册资金:申请个体或合伙登记的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申请法人登记的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且需提供验资证明;

(二)场地设施: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隐私保护要求,配备必要的心理测评工具、咨询设备及档案管理系统;

(三)机构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四)机构负责人:具备3年以上心理健康服务行业从业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专业人员:专(兼)职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且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章程与管理制度。机构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列明宗旨和业务范围、非营利属性、财务管理制度及终止程序等核心内容。建立完善的伦理规范、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及心理危机干预预案、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及章程;

(二)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及从业经历材料;

(三)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四)资金证明及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第三章  准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流程:

(一)初审: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现场核查:对场地设施、专业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核查;

(三)公示与批复: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同意担任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四章  准入后工作要求

第八条服务规范:

(一)服务内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

(二)服务对象档案:建立完整的服务档案并确保数据安

全,记录服务过程并严格保密,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三)伦理与保密:严格遵守心理健康服务伦理准则,未经服务对象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及咨询内容;

(四)特殊群体服务要求: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提供服务需取得监护人知情同意;

(五)医疗转介:发现服务对象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及时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九条行业自律。机构要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合作,在市社会心理协会指导下主动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动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第十条社会义务:

(一)鼓励每年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科普宣教或咨询活动;

(二)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活动;

(三)配合政府部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人员培训:

(一)每年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建立服务质量内部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案例研讨与质量评估。

第十二条人员及财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人事、财务、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

第五章  禁止开展的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一)超出备案的服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开展心理诊断、心理治疗等精神(心理)疾病诊疗行为;

(三)虚假宣传或承诺“治愈率”“保证效果”等误导性广告;

(四)开展带有宗教、传销等性质的活动;

(五)歧视或拒绝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六)擅自泄露、买卖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或档案;

(七)以心理健康服务名义捆绑销售保健品、金融产品等;

(八)诱导服务对象进行高额预付消费;

(九)与非法社会组织、境外势力勾结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机制:

(一)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协会对机构进行年检,重点检查服务合规性、财务状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二)随机抽查:对机构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评价机制:建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信用档案,探索实施机构服务状况星级评价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一)机构主动终止服务,需提前30日公示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

(二)机构存在第十三条相关违规情形,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登记处理;

(三)因违规被撤销登记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登记前的资质审查(如人员专业能力、从业资格等);登记后指导业务活动并协同监管;协调处理心理健康服务行业专业性问题;配合年度检查;

(二)‌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颁发证书及年度检查;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如本制度与上级政策(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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