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
为让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决定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十一”节日慰问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年满60周岁老年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慰问标准和资金负担
节日慰问金标准为100元/人,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发放时间
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形式
慰问金由市财力结算下拨至各区镇、街道,由区镇、街道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区镇、街道要严格规范程序,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慰问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