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姜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WUYD94
2025年3月20日,我局收到徐嘉宏提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申诉。我局根据其申诉情况,现查明:
1.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设立登记时,将徐嘉宏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
2.调查机关现场检查公司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27号,未发现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在业。
3.因未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4.调查机关询问申诉人徐嘉宏,其表示不知晓自己担任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且未曾在相关材料上签名,也不认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红及档案中出现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朱某及财务负责人邓某某。其表示曾将身份证借给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铮旺石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但不知其用途。
5.调查机关拨打设立登记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姜红的电话号码(180****1196),未能与姜红取得联系。调查机关联系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和朱某、财务负责人邓某某及财务负责人所在苏州精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某,其均未能说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情况。调查机关拨打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铮旺石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电话(186****0598),未能与刘某某取得联系。
6.调查机关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徐嘉宏”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徐嘉宏”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相关证据材料:
1.徐嘉宏申诉书1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1份及补充调查复函1份,证明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27号未发现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在业,未能与设立登记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姜红取得联系、申诉人徐嘉宏对担任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不知情且未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并曾将身份证借给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铮旺石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和朱某、财务负责人邓某某及财务负责人所在苏州精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某未能说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情况以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铮旺石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无法联系等情况。
3.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相关情况。
4.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处罚〔2023〕DX00205号)1份,证明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同济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18号),证明《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徐嘉宏”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撤销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登记事项征询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期限内以上部门未出具不同意见。
我局就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5月5日,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我局向姜红身份证登记住所寄送了拟撤销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登记事项告知书,因原址拆建、多次电话关机无法联系被退回。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拟撤销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告知书,在期限内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将徐嘉宏登记为张家港铮旺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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