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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22332X/2026-00002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6-01-29
2026-01-29
张数据撤字〔2026〕1号
有效

张数据撤字〔2026〕1号 张家港市数据局关于撤销将杨家豪登记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登记事项的决定书

张数据撤字〔2026〕1号

当事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湖苑菜场底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程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96GM66

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杨家豪提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申诉。我局根据其申诉情况,现查明:

1.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设立登记,2018年8月29日变更登记时将杨家豪登记为公司经理。

2.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未在注册地经营,已于2025年10月9日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程显电话(189****4565),其表示自己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不了解公司内部情况,公司实际负责人为黄正,黄正目前处于服刑中。执法人员拨打实际负责人黄正电话(136****8928),电话无法接通。执法人员拨打监事及代理人李征仪电话(130****1811),其表示与该公司没有关系,也不认识申诉人杨家豪。执法人员拨打联络员王某某电话(136****8768),其表示对公司内部情况不了解。

相关证据材料:

1.杨家豪申诉书1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关于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调查情况报告1份,证明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显不了解公司情况,实际负责人黄正无法取得联系,监事及委托代理人李征仪称跟公司没有关系且不认识申诉人,以及联络员王某某对公司内部情况不了解等情况。

3.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撤销将杨家豪登记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登记事项征询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期限内以上部门未出具不同意见。

我局就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1月7日,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我局向法定代表人程显身份证登记住所寄送了拟撤销将杨家豪登记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登记事项告知书,其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我局向实际负责人黄正身份证登记住所寄送了拟撤销将杨家豪登记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登记事项告知书,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拟撤销将杨家豪登记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登记事项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将杨家豪登记为苏州港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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