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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22332X/2026-00006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6-06-09
2026-06-09
张数据撤字〔2026〕8号
有效

张数据撤字〔2026〕8号 张家港市数据局关于撤销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书

张数据撤字〔2026〕8号

当事人: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创富大厦南苑东路720号幢F801-2

法定代表人:吕高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2792W484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蒋兴平作为吕高任监护人提出关于被欺诈并隐瞒吕高任为精神残疾二级患者重要事实(相关法院判决吕高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申诉。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受理,根据其申诉情况,现查明:

1.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变更登记时,将吕高任登记为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调查机关前往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调查机关询问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广东,其称通过第三人认识吕高任,并称吕高任为自愿变更,签字、人脸识别均为其自行完成,目前新变更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公章由张广东持有保管。调查机关询问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其表示对吕高任是否自愿完成变更登记及是否本人签字等情况不清楚。调查机关向原股东张美红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张广东到调查机关接受询问,其表示张美红不方便接受询问,也不清楚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调查机关拨打案涉第三人万某某电话(136****7166),其表示人在外地,未来过张家港,也未配合调查。调查机关联系申诉人监护人蒋兴平,其未配合调查。

3.2016年3月2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吕高任签发的有效期为十年的残疾人证记载吕高任的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2025年9月25日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对吕高任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5年10月11日吕高任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证据材料:

1.吕高任申诉书1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吕高任申诉被欺诈并隐瞒重要事实登记为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调查情况报告》1份及《关于张家港市数据局协助补充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询问变更登记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广东、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以及电话联系第三人万某某等调查情况。

3.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

4.吕高任残疾人证复印件2份、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正司鉴所【2025】精司鉴字第78号)1份、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重庆市璧山心宁医院精神障碍病历及住院记录3份,证明吕高任精神残疾状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撤销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16日变更登记征询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期限内以上部门未出具不同意见。

我局向原股东张广东、张美红寄送了拟撤销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隐瞒吕高任为精神残疾二级患者(相关法院判决吕高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该行为未取得吕高任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上述行为系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张家港市天益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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