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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1502432/2023-00066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11-27
2023-11-27
张医保规〔2023〕1号
有效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医保规〔2023〕1号

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医疗保障局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相关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1.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卫生局张家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16号)

2.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治原则》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23号)

3.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档案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10号)

4.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卫生局张家港市财政局张家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15号)

5.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24号)

6.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四种精神疾病享受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张人社规〔2013〕1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档案馆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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