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中心、张家港经开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办事处、街道,各村、社区:
《经开区(杨舍镇)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经开区(杨舍镇)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开区(杨舍镇)村级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张经管发〔2021〕23号)中的《经开区(杨舍镇)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经开区(杨舍镇)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确保村级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村级集体企业包括村集体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含集体企业所有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集体(纯集体或控股)联合发展公司。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级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 各办事处、街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集体企业的监管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相关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
第五条 村党组织是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就企业运营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村级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村级集体企业的设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本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提高整体运营效益、有利于为乡村振兴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第七条 村级集体企业及下属公司的设立,以及涉及注册资本增资或股权变动的,应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所属村民主决策后,经经开区决策流程后办理。
村级集体企业变更和终止,经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村级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会或监事。属村独资(控股)企业的,由所属村民主决策产生;属联合发展公司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村级集体企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东会的各项决议,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五章 村级集体企业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条 村级集体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决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经营范围内容的集体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定期向其报告资产运营情况;
(三)承担法律、法规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村级集体企业的章程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企业制定的章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十一条规定;
(二)不得对外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担保,特殊情况由经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一事一议论证;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具体见附件);
(四)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需明确的其他内容。
监管中发现村级集体企业章程内容违反上位法或损害集体资产权益的,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提出书面建议,由股东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程序修改章程。
村独资(控股)企业的章程经所属村民主决策后,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并备案;集体联合发展公司的章程经股东会决策后,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并备案。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村级集体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独资(控股)企业及时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联合发展公司及时向所属办事处、街道报告。报告事项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二)企业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三)经营亏损,或存在经营风险、经营损失的;
(四)上级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区镇党工委(管委会)可以决定聘用外部第三方机构对前述事项出具专门性的意见。其中,企业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向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八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企业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个别体量大、核算复杂的工业生产型、投资型村级集体企业可逐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村级集体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依法依规为每个村级集体企业设立账簿,代理会计核算、协助财务税务管理、协助预决算执行、协助资产清查、提供会计信息等。村级集体企业应与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企业报账员负责向第三方代理机构提交审核所需原始凭证。村级集体企业对提供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企业原则上只可使用基本银行账户,确因业务需要新增银行账户的,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区镇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禁止出租和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企业禁止公款私存,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村级集体企业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下属公司之间确需拆借资金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村(社)“三资”办备案。借款双方应该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日期等。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抵押,不得参与信贷互保。确有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或担保抵押的,须经经开区决策流程后办理且做好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企业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集体商议通过,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必须报村(社)“三资”办备案。其中,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区镇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经开区决策流程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企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10万元(含)-30万元的,报各办事处、街道审批;3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区镇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经经开区决策流程后办理。
以上资金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其中,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按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承兑汇票,因特殊原因确要收取的,只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中,10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根据收到的承兑汇票到期日的时间差,原则上收取不少于3%的贴息。收取的承兑汇票须当日入账,禁止不入账直接交易使用。承兑汇票应到期前一周办理变现手续,并将款项解入银行账户。村级集体企业必须对承兑汇票定期、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企业必须配备保险柜,妥善保管现金、存单及各类有价证券等。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明确专人负责,印章保管人员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其中,村级集体企业财务代理专用章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企业新办网银须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后使用,且必须做到密钥分开分岗位保管,相互牵制。
第十章 收入支出、审核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收入事项应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完整、及时登记入账。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单据要注明合规的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履行规定审批手续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六条 规范审核审批制度。村级集体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村级集体企业工程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参照《经开区(杨舍镇)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经开区(杨舍镇)货物、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做到合法合规、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村级集体企业支出应分清用途,分清渠道,不得将村集体支出在集体企业中列支。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台账。要落实集体企业资产运营责任制,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合理分类,设卡登记,专人保管,并健全入库、借用、维修、折旧、领用制度等手续,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条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资源出租、出售,原则上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不具备或不适合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可选择其它专业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公开拍租(卖)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资源租金标准按照区镇明确的指导价执行,其中,定向招租项目及年租金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无明确指导价的招租项目,由经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会商会办。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运作需要,村级集体企业可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团队)对项目进行统一招商运营管理,且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和考核方式。涉及经营方式调整的,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1)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
(2)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4)资产清算;
(5)资产收购;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村级集体企业在资产清理时如有盘盈盘亏情况的,须经村独资(控股)企业所属村民主决策或联合发展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后,及时调整账务。
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资源租赁及其经营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集体合法经济利益。禁止无合同以及口头协议出租企业资产。年底须将合同资金的收取和管理使用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进行公布,以确保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第三十五条 所有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期限原则1年,一般不超过3年。因承租企业投资较大等特殊情况需延长租期的,须经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村级集体企业资产资源出租实行先交后用的方式,严禁拖欠租金。所有资产资源租赁合同、经营协议等,需交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企业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要定期对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法律途径等,积极催收,防止形成呆账、坏账。对应付款等债务也应按期归还。
第三十八条 规范村级集体企业债权的减免。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或债务人失踪、死亡等原因,经过法律程序判决确实形成集体债权损失的,须提供法院相关判决文书,且经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其中,账务核销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经开区决策流程后办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村级集体企业关停时要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做好后续财务管理,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四十条 村级集体企业决定解散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剩余资产及时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第十四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级集体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要坚持依法、民主、谨慎的原则,严控投资风险,杜绝盲目投资。
第四十二条 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立项前要有可行性分析并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涉及与他人合作、合资或不在本村属地进行投资的项目,鼓励村级集体企业在投资前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预测等前期工作。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须在股东会决议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报告作为决策依据之一。
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集体商议通过后,报区镇审批。单宗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报各办事处、街道审批;5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批;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区镇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经经开区决策流程后办理。所有投资项目资料报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资产收购或转让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与对方签订规范的合同,及时开具发票、结清价款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集体企业要掌握下属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每月必须保证至少一次例行检查村级集体企业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各办事处、街道。
第四十五条 各办事处、街道负责每季度至少一次例行检查村级集体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汇报。
第四十六条 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对村级集体企业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村级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各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由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对村级集体企业开展定期审计或不定期专项审计。村(社)“三资”办或村级集体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公司开展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
(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四)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五)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管理情况;
(六)回避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经纪律、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八)群众反映集中突出的问题;
(九)上级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章 人事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村级集体企业招聘工作人员,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用的原则,清晰界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与需求,并通过所属村“两委”班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集体企业负责本单位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审核,招聘方案和结果报经开区党群工作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级集体企业负责人任命或调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集体企业报经开区党群工作局和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备案;村级集体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命或调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集体企业报经开区党群工作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级集体企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得留用。门卫、保洁人员等辅助岗位,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村级集体企业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村级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五十条 村级集体企业人员薪酬、福利、奖金等按考核结果形成发放方案,经村“两委”班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报经开区党群工作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不得超标准发放。村(社)工作人员在村级集体企业任职、兼职的,不得领取企业薪酬或福利,不得多头获取。
第五十一条 村级集体企业负责人应就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定期述职,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章 村级集体企业的违规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村级集体企业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不依照章程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
(五)向上级部门提供的经营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村级集体企业“三重一大”决策
2.租赁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附件1
村级集体企业“三重一大”决策
村级集体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旨在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公开,促进村级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遵循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企业议事规则等进行决策;
2.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坚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3.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4.坚持科学决策原则。重点强化决策前期信息收集、调研、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
鼓励将科学决策原则运用到整个流程和关键节点之中,鼓励聘用外部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如安评、社会稳控、环评、审计、法律服务等机构参与决策。
二、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2.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章程修改、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3.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等企业重大结构调整事项;
4.集体资产损失核销、集体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集体资本收益等重大资本(产权)管理事项;
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6.职工薪酬分配方案、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7.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公司领导人员的重要奖惩事项;
8.企业内部资产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9.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建设和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10.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11.其他需要上报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免;
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3.以上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4.其他风险管控重要岗位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融)资计划、计划外追加项目;
2.重要设备、技术引进项目及其技改、维修项目;
3.企业产品配套、资产资源外包业务,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
4.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建设项目及其改建、扩建、装修项目;
5.其他需要上报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1.归属于上述重大项目事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捐赠、赞助等非经营性质开支;
3.其他需要上报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以上所涉大额资金标准:村级集体企业涉及以上运作事项资金达100万元(含)以上。
禁止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用“化整为零”“大项目变多个小项目”等方式人为降低前述大额资金标准。
三、决策程序
1.企业负责人组织提起议案、可行性研究、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内部讨论等,并就决策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实施法律审查。
2.村级集体企业决策事项必须经村“两委”班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3.村级集体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严格按照报告内容负责具体实施。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跟踪检查、监督。决策事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或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回避制度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附件2
租 赁 合 同
资产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担保方(丙方):
居住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律、规章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资产、资源经营使用事宜三方达成共同意向,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甲方将位于 的厂房 ㎡,辅房 ㎡,门面房 ㎡,宿舍房 ㎡,办公用房 ㎡,其他用房( ) ㎡,凭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未涉及的直接划掉或删除)
2.甲方将位于 的集体土地 亩凭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
3.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房屋存在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产权登记、消防、用电、环保等情况),乙方已经实地走访、查看出租物,确定出租物全部现状符合乙方使用目的,如需进行相应改造或申报的,乙方也已确定,符合相应改造或申报条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及押金
1.租赁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承诺仅限用于 用途。
2.租赁押金 元,乙方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且乙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及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退还本租赁押金(不计利息)。
3.乙方不得使用以上押金代扣乙方应承担的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应承担的赔偿金等费用,乙方违约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有未尽义务的承担或赔偿,甲方可直接使用以上押金扣抵。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厂房 ㎡每年按 元/㎡计算,金额 元;辅房 ㎡,每年按 元/㎡计算,金额 元;门面房 ㎡,每年按 元/㎡计算,金额 元;宿舍房 ㎡,每年按 元/㎡计算,金额 元;办公用房 ㎡,每年按 元/㎡计算,金额 元;其他用房( ) ㎡每年按 元/㎡计算,金额 元;每年房屋租金总额为 元。(未涉及的直接划掉或删除)。
2.土地租金:每年按 元/亩计算,每年的土地租金为 元。
3.电力设施使用费:乙方使用的供电容量不得超过 KVA,乙方按照该最高容量向甲方支付电力设施租用费,单价每年每KVA为 元,每年电力设施租用费为 元。如需增容,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上述各项租金合计确定乙方所需支付的年租金为 元 。
4.租金收取方式实行先交后用的原则,保证金按线上交易缴纳为准,具体租金支付方式为 。
5.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实际费用按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
6.本租赁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但乙方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拖欠租金;故意毁损租赁物;未按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环保风险;乙方主要投资人、股东、实际经营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形,损害职工权益的;乙方造成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存在消防、安全生产隐患又拒不整改到位的。
7.丙方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所需承担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如发生法定不可抗力情形、市政建设需要或政府规划调整需要,甲方可在通知发生不可抗力或市政建设需要或政府规划调整需要事件后7日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因本条款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租金按实际租赁使用期限按实计算。
2.因市政建设需要或政府规划调整可能获得的征收(征用)权益,如双方无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书面特殊约定,获得的所有权益由甲方享有。但征收(征用)权益中有明文规定属于乙方的除外。
第五条 合同续签和终止
1.本合同期满前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由甲方办理线上交易续签手续,但期满时存在本合同第三条第6款约定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不再续租,双方合同关系自动解除。续租一次后不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2.本合同期满前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办理线上交易、未及时签订续租合同的,乙方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
3.本合同终止或经宣告解除后,乙方有义务在1个月内将自己的设备等全部搬迁完毕,将出租物恢复原状,归还租赁物并按原租金标准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租金。
4.若乙方逾期搬迁,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限制乙方人员进出等强制措施。
5.乙方逾期腾退的,经甲方一次书面通知后依然未在合理期限内腾退或按照本合同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的,经甲方在租赁场所张贴公告7日后依然未腾退或未有人前来对遗留物品主张权利的,乙方遗留在租赁场所内的物品按无主物、抛弃物处理,甲方处理以上物品恢复出租物原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因乙方原因自行退租的,甲方可不退还已交租金。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出租物达一个月的。
2.出租物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赔)偿责任,收回房屋:
1.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个月的。
2.未经甲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的。
5.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7.造成任何第三方权益受损且在合理的期间内未做出有效处理的。
8.乙方不能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押金或甲方收取的押金已不足以代付乙方所需承担的合理费用,经书面催告,乙方仍未向甲方缴纳或补足的。
9.乙方拒不配合进行消防、环保检查或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拒不整改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乙方按实际接受出租物,开始使用的时间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个月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以上一个月时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且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减免乙方相当于逾期天数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应付租金时扣除1日)。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二承担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剩余租期30%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按以下第4条执行。
3.乙方有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出租物恢复原状,出租物受损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修复或重置的费用。
4.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个月内归还租赁标的物并搬离腾退租赁区域。逾期期间或因乙方原因未能签订新合同的,新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双方商定按原租金标准的2倍承担,并按每日占有使用费的1%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合并适用。若乙方逾期超过15日未搬离,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封锁道路,限制乙方人员进出等强制措施,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5.如乙方未能依据本合同约定搬离的,甲方由此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第三方运输费用、甲方律师代理费用等在内的费用由乙方及丙方共同承担。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继续赔偿差额部分。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程度,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送达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为双方之间书面文件往来及涉及仲裁、诉讼时仲裁机构、法院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快递公司首次投递尝试之日视为送达;对于电子文件,自文件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按规定通知的,按照原联系方式进行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 其他
1.建筑主体结构的维护责任归甲方,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质量问题导致的日常维护和非结构性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屋面漏水、门窗、水电(管线)设施、特种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义务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发现或甲方通知后合理时间内(24小时内)进行维修,乙方维修方案应报甲方同意,不得借维修对出租物进行规划外改建或主体结构变动。
2.乙方负责日常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并购买相应的保险,甲方对于存在消防隐患又拒不购买相应保险的,有权在提前30日通知后提前解除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收取。
3.乙方应确保所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符合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以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如因乙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有权每月对租赁物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确保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条件被使用。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5.乙方有权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装饰,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装饰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不做补偿。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相应翻建协议),不得对出租物进行任何翻建、增建,经甲方同意后翻建、增建的相关建筑物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甲方对此不做补偿。
7.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以及担保方、鉴证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执一份,区镇农业农村局合作发展科执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签名):
联系人(签名): ,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担保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办事处、街道鉴证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标的确认交接单
|
租赁
标的
确认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资产合同编号为: ,乙方对租赁甲方位于 的集体资产,符合乙方租赁要求,同意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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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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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签章: 经手人(签字): |
乙方(承租人)签章: 经手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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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编号:
流出方: (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合作社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地块)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亩【地块编号】 合计 亩土地流转给乙方从事以下主营项目 (需尽量详细的注明种植品类:粮食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等,但不得从事种植罂粟等违法活动,也不得违反土地的基本属性)的生产经营。乙方如需变更主营项目,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具体地块坐标如下:详见附件1【详细坐标列表】。
二、流转年限
流转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承包地在 年 月 日前交还给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时交还土地,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亩每日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为止。如乙方继续使用土地且甲方未提出异议,则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为不定期租赁。
三、有偿使用费及农业设施维护费标准
承包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亩每年 元(人民币,下同),乙方每年应交甲方流转总额为 元;农业设施维护费为每亩每年 元(人民币,下同),乙方每年应交甲方农业设施维护费总额为 元。乙方应在每年的 (具体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有偿使用费和农业设施维护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流转费的调整幅度应不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涨幅,具体调整机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有偿使用费支付时间
1.上述各项租金总计为(小写) 元。按照“先交钱,后种田”的原则根据交易平台要求按以下时间标准支付 。
2.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押金或农业设施维护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土地,并没收押金(定金),并可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五、相关约定
1.如遇国家征用或市、镇整体规划需要使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终止协议。在此情况下,乙方仅能获得其直接种植成本的补偿,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且不被视为违约。若种植苗木,则该地块租期内如遇拆迁,只享受树木搬迁费用,不享受其他。同时,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获得相应的补偿(但相关补偿政策明确规定归属乙方的除外)。
2.乙方在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如变更经营(主营)项目时需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甲方有需要,乙方违反规定擅自种植的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作物应无条件移除,不要求移除的,乙方应当在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租金差额的基础上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返还土地不得续租。
3.乙方必须按农业用地的有关要求,管好用好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流入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4.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财产受损或土地受到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水土流失等),乙方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受损财产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具体赔偿标准为:每亩土地的恢复费用按当年市场评估价计算,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0日内完成恢复工作。对于不可逆损害,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额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甲方有权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对土地及其设施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提交土地使用情况报告,确保土地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如发现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6.市镇两级以上涉农补贴归属约定:(此项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甲方享受补贴:水稻生态补偿资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2)甲方农户享受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乙方享受补贴: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稻麦良种供种补贴、稻麦收购价外补贴(小麦限本地大户享受)、耕地轮作休耕补贴、粮食烘干补贴、稻谷补贴、水稻育秧基质补贴、稻麦测土配方肥补贴。
7.乙方必须向甲方上交流转土地押金每亩 元,合计 元。押金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交清,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押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8.若乙方违反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有权根据以下具体违约行为扣除相应比例的押金:
(1)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包土地,扣除全部押金;
(2)若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进行掠夺性经营,扣除全部押金;
(3)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扣除押金的1%;
(4)若乙方未按规定保护土地及设施,视损失程度扣除押金的10%-50%。
如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差额。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合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后,甲方应在3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押金。
9.土地承包期间,严禁乙方以营利为目的的转包行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租他人,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书面同意,并签订转包合同。转包对象仅限于具备农业经营资格的主体。一旦发现乙方将承包土地私自转包他人,并收取土地流转费差价的,扣除押金外,随即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因此导致土地闲置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在原有田埂的地块上,如乙方为便于管理需破坏田埂的,必须控制在三十米以内方可。乙方应在合同结束时或甲方要求时,将田埂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用于恢复。
11.在生产管理上,乙方必须按照市镇村三级生产管理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根据不同的种植品种可在补充协议中加以明确),如乙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落实生产管理措施,甲方有权扣除押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如因乙方的人为失管导致土地出现明显退化或无法正常耕种等情况,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全部押金,并终止合同。
12.合同到期,乙方必须将土地归还且应保持土地的平整,如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或地里还有农作物的逾期,将从土地押金中扣除。
13.在土地流转结束前或每满5个自然年度,双方应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土地质量进行一次检验,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成分分析、地力评估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验结果显示土地不符合约定或相关土地肥力质量标准要求的(如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直至合格,经过整改依然无法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
1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如甲方发现乙方未能达到土地保护要求,甲方应在发现问题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押金,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5.如遇涉及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国家或地方[县市级以上]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不少于一个耕种周期或不少于6个月)提前通知乙方,并根据实际使用期限退还剩余的有偿使用费及农业设施维护费。
16.乙方应当主动投保相关农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获得任何与流转土地相关的保险理赔款项,该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流转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17.如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绝收,当年度租金减按30%收取,以表示对乙方的支持。
1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9.甲方有权每月对流转土地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土地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被合理利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遇国家征用或县市级以上整体规划需要用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终止协议。
20.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对土地状况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合同到期,乙方必须将土地归还且应保持土地的平整,具体要求如下:土地平整度不超过±5厘米,耕作层厚度不少于30厘米,土壤肥力不低于流转前水平,灌溉设施及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土地表面无明显高低不平,无大型坑洼或堆积物,具体评估方法由甲方指定的专业第三方进行测量和认证。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所有农作物的收割,未收割的农作物应无偿留给甲方处理。土地应恢复至流转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土壤质量等。恢复费用计算方法为:根据实际恢复成本确定。如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或地里还有农作物的视为逾期归还,除从土地押金中扣除相应使用费用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需按当年流转费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止。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土地,并进行恢复,乙方土地上作物或其他物品视为抛弃物。若押金不足以弥补恢复费用,乙方需另行支付差额。
六、争议条款
1.土地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当制作测绘图,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以免双方引发争议。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需要诉讼的,可向土地流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由鉴证单位存查。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名) 联系电话:
注:如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人: (签名)
鉴证单位: 办事处(街道)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