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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隐患未消除 违法施工受处罚

来源: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6-09-16 14:02:25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为进一步强化住建领域法治宣传教育,以真实案例敲响守法警钟,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如下,引导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筑牢住建行业依法治理防线。

一、基本案情

近期,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基坑工程未按照方案施工的行为。经查证,该工程施工现场1#基坑西侧放坡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二级放坡,东南角未做支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建质规〔2024〕5号),上述问题属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决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该公司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的命脉、发展的根基。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着力解决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施工主体一味求快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即存在基坑放坡未按方案实施、未做支撑等重大事故隐患,反映出其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上存在明显短板。所幸未酿成事故,但教训深刻。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以此为鉴,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建设,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同时,监管部门也应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和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合力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建筑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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