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乐余镇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园路东侧境内6406.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出让合同编号:3205822022CR0004。
地块收回后,现委托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日常管护。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